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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信法規規範,凡申請市話、行動電話、

上網服務等都需收取雙證件影本;僅申請有線電視不需雙證件。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 97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第 49-2 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
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
者應提供之。
前項用戶之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第二證件號碼、地址及所指
配號碼等資料。
前項證件號碼,於法人申請時,指營利事業登記證號及代表人身分證號;
於自然人申請時,指身分證號及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
第一項用戶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點此參考( 法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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