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台北市觀光傳播局)

主主旨:公告陽明山、新台北、金頻道、大安文山、長德、麗冠、萬象、聯維、寶福等有線電視公司之基本頻道「98年度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他相關事項」,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規定。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
三、行政院新聞局93年10月15日新廣五字第0930625724A號令修正發布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四、臺北市政府96年12月20日府授人一字第09630945200號函核定修正之「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告事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北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核准本市旨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9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與其他相關事項如下:
一、本市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9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如下:
(一)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二)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三)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四)金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五)長德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六)大安文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七)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八)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九)寶福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每戶每月上限為新臺幣530元。
二、訂戶於98年1月1日前,已預繳9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者,如預繳之費用高於本府核准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上限,其差額應按比例遞延收視期間。
三、系統經營者對於訂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得視區域特性、社區規模及議價結果等市場狀況,予以差別收費。
四、系統經營者應依法令規定提供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訂戶選擇,季繳(含)以上預繳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款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給予折扣,由系統經營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同一經營區內只有一家系統經營者,應比照競爭區系統經營者之折扣收費。
五、系統經營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按本府核准之收視費用上限四分之一以下收費。
六、系統經營者之裝機、復機、移機及分機裝置費用,應依行政院新聞局公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辦理。
七、系統經營者98年度所提供之基本頻道數及節目品質水準,不得低於申報9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時檢附之97年度基本頻道數及節目水準,如有減少或頻道播出順序變更等,應於異動前先向本府申報。上述節目異動情形情節重大者,本府得重新審議並核准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八、系統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之規定,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及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九、系統經營者在本府核准98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期間,將基本頻道採分組收費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定向本府專案申報,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十、系統經營者收費如有異常或違反前述情事者,本府將依法處理。
十一、下列應注意遵守事項,本府將列入未來審議之參考:
(一)系統經營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評鑑制度須知評鑑報告書「客服」項目部分,有關回饋地方及社會服務情形,如身心障礙者或中低收入老人之收視優惠,訂定計畫並落實執行,並將執行成效,於下一年度申報收視費用時一併提報。
(二)系統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數位化政策,確實投入資金加速數位化設備建設,投入之資金與執行進度應定期自行公告於公司網站並陳報本府。
(三)系統經營者應設立健全的服務中心,建立資訊整合系統,持續提昇服務品質,增進客戶滿意度,落實公司治理原則,並善盡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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